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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甘肃参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西市清吉淀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参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市清吉淀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06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参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小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定西市清吉淀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儿目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系清洁集团公司董事局副主席。申请执行人甘肃参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市清吉淀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0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执行目的达到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执00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判员  杨红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