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8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与赵重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赵重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8297号原告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黄俊杰。委托代理人张舟,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重林,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重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4月25日14:30时开庭。开庭当日,原告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且没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为5元,由原告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林永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敏玲书 记 员 黄伟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