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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30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白广久与赵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广久,赵伟,天津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30859号原告:白广久,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宁河区五纬路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仪表维修工,户籍地天津市蓟县,现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赵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渤海石油管理局天津分公司维修监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浙江省兰溪市,。第三人:天津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华里9-1-503,办公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远洋城滨翔花园1-1-103,信用代码91120116300635040Y。法定代表人:江心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宁,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芹,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广久与被告赵伟及第三人天津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广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伟及第三人天津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广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广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