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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96号罪犯黄河,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河退出赃款物折价款人民币1537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河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537元、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缴纳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537元、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抢劫罪、强奸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性质恶劣,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537元,返还被害人;缴纳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