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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史卫国、饶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史卫国,饶晓梅,胡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8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75887869U(1-1)。负责人:何世霞,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卫国,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饶晓梅,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胡旺平,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诉被告史卫国、饶晓梅、胡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结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依法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聂结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