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建国与王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国,王新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2006号原告:金建国,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明星,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强,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建国诉被告王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洪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57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金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明星、被告王新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素有买卖皮革业务往来。2016年2月5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75700元。后被告于2016年年底支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65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建国货款6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0元,由被告王新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高洪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胜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