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铁力市玉梅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玉梅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铁力市玉梅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申迪,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伊春市翠峦区。申请执行人铁力市玉梅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该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