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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青岛市琅琊台旅游度假区车轮山前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松,青岛市琅琊台旅游度假区车轮山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844号原告:王青松,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青岛市琅琊台旅游度假区车轮山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琅琊台旅游度假区车轮山前村。法定代表人:苏全菊,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松与被告青岛市琅琊台旅游度假区车轮山前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00元,减半收9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