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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况小燕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小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5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小燕,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小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3月起至2016年10月止,被告人况小燕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顾1在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号XXX区XXX号XXX室况小燕租住的的房间内,共同用烫吸方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况小燕、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顾1在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号XXX区XXX号XXX室况小燕、张某某共同租住的房间内,三人共同用烫吸方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嗣后,经检验被告人况小燕、张某某、顾1三人的尿检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阳性。被告人况小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况小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1、张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况小燕的多次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况小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况小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况小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