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赵妍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妍妍,安石,付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立民,男,1971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妍妍,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安石,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付宏伟,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立民与被申请人赵妍妍、安石、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的(2016)黑1181财保1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赵妍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帐户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付宏伟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