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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国海、虎亚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国海,虎亚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661号申请人于国海,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小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倩雯(实习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虎亚娟,女,1984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于国海诉申请人虎亚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国海诉申请人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虎亚娟支付申请人于国海3000元,已及时履行,申请人虎亚娟与申请人于国海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