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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罪犯崔长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长军,崔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28号罪犯崔长军,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大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崔长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辽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7月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辽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7月2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辽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2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崔长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此改造期间,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崔长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长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长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