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新华、邹海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新华,邹海华,连云港明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0009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平山花园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寿年,经理。被执行人张新华,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邹海华,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明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梅花路兴华园1号楼3单元。现经营地址:连云港墟沟中华西路163号国际航运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洋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新华、邹海华、连云港明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迈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做出的(2013)连港证经内字第11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9日连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