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异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郭瑛与沈阳宗达置业有限公司、刘海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瑛,沈阳宗达置业有限公司,刘海波,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异69号申请人郭瑛,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蒲伟,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宗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51XXXX。法定代表人杨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海波,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申请人刘东,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瑛与被执行人沈阳宗达置业有限公司、刘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瑛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刘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郭瑛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瑛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郭瑛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祁美楠审判员赵博审判员来宾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