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姜书华与孙永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书华,孙永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730号原告:姜书华,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莘县。被告:孙永强,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书华诉被告孙永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姜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书华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冀相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