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恢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6王炳荣与王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荣,王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恢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炳荣,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王美良,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王炳荣与王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一致同意按人民币10万元结算,现被执行人王美良已付人民币5万元,对于余款的执行,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7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华杰审判员 邹建良审判员 徐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507执恢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炳荣,男,1963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524196311202719,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农贸南街26号。被执行人:王美良,男,1975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524197507172819,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旺庄村(25)王家里7号。本院在执行王炳荣与王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一致同意按人民币10万元结算,现被执行人王美良已付人民币5万元,对于余款的执行,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7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邵华杰审判员邹建良审判员徐挺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