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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云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21号罪犯周云峰,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营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周云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大审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云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周云峰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周云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监狱记功3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周云峰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云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云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