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玉坤、姚文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坤,姚文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14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玉坤,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文瑞,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玉坤、姚文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荔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玉坤、姚文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起,同案人姚国华(另案处理)承包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洞庭村老人会,后经被告人姚玉坤提议,自同年6月中旬起,被告人姚玉坤、姚文瑞及同案人姚国华三人合伙利用该老人会场地,提供桌椅、赌具“牌九”等供他人赌博,并以每局获利数额5%的比例向庄家收取堂金。其间,主要由姚文瑞、姚国华负责在赌场收取堂金,非法获利累计60000元(人民币,下同)。同年7月2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对上述赌博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姚文瑞,从姚文瑞处扣押赌博工具“牌九”一副,并对刘某1、赖某等十八名参赌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并收缴赌资现金5393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玉坤于2016年8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姚玉坤处扣押违法所得款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玉坤、姚文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赖某、郭某、司马某、吴某、方某、郑某、付某、张某、刘某2、杨某1、范某、刘某3、徐某、刘某4、肖某、姚某1、杨某2、姚某2的证言,同案人姚国华的供述、到案经过说明、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投案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承包协议、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姚玉坤向本院预交罚金30000元候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玉坤、姚文瑞伙同同案人姚国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伙同同案人姚国华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但被告人姚玉坤系犯意提起者,其地位、作用相对大于被告人姚文瑞,按二被告人罪责大小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姚玉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文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玉坤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姚玉坤适用缓刑。被告人姚玉坤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改过自新,做守法公民,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准出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玉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姚文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主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