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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兰珍与荆州市天天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珍,荆州市天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79号原告:李兰珍,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峰,男,1974年9月18同生,住荆州市,系原告之丈夫。被告:荆州市天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白龙村。法定代表人:刘光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才,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兰珍与被告荆州市天天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兰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荆区劳人仲裁字[2016]22号裁决书;2、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20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代通知金17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2月26日到被告处上班。2016年7月9日,被告公司人事经理谭利斌认为原告对工资单进行了拍照泄露了公司商业机密,要开除原告,要求原告立即写辞职信,并告之原告写了辞职信就给工资,不写就罚款,三天后作旷工处理且不发工资。当日22点30分许,原告去打下班卡,发现自己的指纹已被取消,第二天原告继续上班,还是打不上考勤卡。事后,原告多次找人事经理谭利斌讨说法未果。后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荆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该委作出荆区劳人仲裁字[2016]2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书不服,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荆区劳人仲裁字[2016]22号仲裁裁决书,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撤销诉讼请求3,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原告诉请1,本院对此不具有管辖权,对于原告诉请2,该诉请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兰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兰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付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