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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姬玉兰与栗晓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玉兰,栗晓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668号原告:姬玉兰,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栗晓琨,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姬玉兰诉被告栗晓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姬玉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姬玉兰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秀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