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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敬、代理检察员徐畅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3月11日12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一队李某1家借住期间,将其家中炕柜内现金7500元盗走,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李某1、李某2。(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追缴、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煜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