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5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劳海梅、宋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海梅,宋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劳海梅,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宋天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劳海梅与被执行人宋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宋天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天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5元、申请执行费507.5元,但被执行人宋天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天强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仕民分理处账号为15×××98的存款人民币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文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