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起良、李建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起良,李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李起良,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李建峰,男,1994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4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起良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4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