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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起良、李建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起良,李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李起良,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李建峰,男,1994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4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起良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4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