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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浙0111执1716号财产查封(扣押)的裁定,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00万股及其孳息的查封。执 行 员 :钟宁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安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