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92号原告:廖某某,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