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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92号原告:廖某某,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