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骆科芝与徐关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科芝,徐关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民初297号原告:骆科芝,女,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新塘村委会菜园子小组居民。被告:徐关府,男,1993年9月27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腊利社区居民。原告骆科芝与被告徐关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及2017年4月1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科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关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熟人关系。2016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没有出具借条,被告承诺尽快归还;2016年12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10天后归还;2017年1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承诺三天后归还。被告之后未按承诺时间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至今一直未得到任何偿还。被告徐关府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2016年12月18日借条一份、2017年1月24日借条一份、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卡交易对账单一份。欲证实被告二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当庭出示和播放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如下:徐关府身份信息一份、本院审判人员与被告徐关府电话通话录音一份。证实被告徐关府的身份及徐关府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60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可身份信息上所载自然人即是被告徐关府,对电话录音无异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被告徐关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徐关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徐关府从2016年12月上旬起至2017年1月24日,三次以不同理由向原告骆科芝借款合计46000元。第一笔借款6000元发生于2016年12月上旬,被告承诺尽快归还。第二笔借款发生于2016年12月18日,约定10天后还款。第三笔借款发生于2017年1月24日,约定三天后还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过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按时返还借款。现后两笔借款,被告已超过其承诺还款期未还款。第一笔借款未明确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以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要求还款。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关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骆科芝借款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徐关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