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宋俊平、袁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平,袁鹏,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宋俊平。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袁鹏,男,1978你那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艳玲,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本案执行宋俊平与袁鹏、张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