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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冷食客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洪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冷食客商贸有限公司,刘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冷食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徐善明,经理。被执行人刘洪卫,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冷食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04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04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