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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边万红,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女,汉族。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3民终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某某申请再审称,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孙某提交意见称,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主张不存在9000元借款一节。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赵某某承认收到被申请人交其的9000元,但主张该款系被申请人拿给她使用,而并非借款。并且主张在共有纠纷案件审理时的庭审笔录中其自认借款9000系书记员笔误,借款事实不存在。经查,共有纠纷庭审笔录中被申请人孙某称:“我哥去世我借给赵某某9000元”。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回答“属实是借了,但现在钱没到帐,到帐我就给她”,再审申请人的回答是对借款事实的认可,而且该笔录中法庭已经明示“核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字”。该笔录上有赵某某的签字,即是其对笔录内容的认可,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另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再审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主张原审遗漏被告一节。经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主张借款人系再审申请人赵某某,而再审申请人亦认可收到该借款,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该款均用于处理其丈夫的后事,应由其丈夫的继承人共同承担一节。因该主张与借款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再审申请人可另案诉讼解决,故再审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晓 强审 判 员 周 庆 文代理审判员 闫 相 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