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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5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应辉与李尤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应辉,李尤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940号原告:黄应辉,男,汉族,1950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招小明,系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尤杞,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应辉诉被告李尤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应辉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垫付的鉴定费3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