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文富与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富,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富,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3195808065713,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新铁三道街12号2楼5门。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4196212131717,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保障华庭26栋3单元2层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富与被执行人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亚军在住房公积金拥有资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亚军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