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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红新与吕伯松、王应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新,吕伯松,王应华,郑新生,郑有和,龚选文,新安县铭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778号原告:王红新,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锋,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110734932。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爽,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伯松,男,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新,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610365343。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610171040。一般代理。被告:王应华,男,汉族,1956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郑新生,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被告:郑有和,男,汉族,1955年9月17日出生。被告:龚选文,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新安县铭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正村镇上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584375286N。法定代表人:袁宪鹏,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红新诉被告吕伯松、王应华、郑新生、郑有和、龚选文、新安县铭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鑫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新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7.7元,由原告王红新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