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欧,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6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欧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欧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路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不备之机,扒窃张某放于上衣左侧口袋内的玫瑰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购买清单及证明,指认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本院(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3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李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欧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285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欧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欧退出赃物折价款285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三、将公安机关扣押的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飞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