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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冯长富、冯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富,冯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冯长富,男,194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冯永良,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冯长富与被告冯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1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永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