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无为县天天烟酒购物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天天烟酒购物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15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瑾瑾,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天天烟酒购物城,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经营者为王传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天天烟酒购物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县天天烟酒购物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丁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杰健书 记 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