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秋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秋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622号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成,职务董事长。被告李秋雨,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所不详。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秋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秋雨是原告所管理的绿洲新城小区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原告与绿洲新城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0.50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业务,依法依约对被告李秋雨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李秋雨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但被告李秋雨自2016年1月至今拖欠物业费共计人民币480元,原告方曾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进行催缴,被告李秋雨未予理睬。依据相关法律及物业合同约定诉讼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李秋雨给付2016年全年物业费48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秋雨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其送达。经责令原告在一定期间内提供被告李秋雨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其仍不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