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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更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仇凯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更95号罪犯仇凯��,男,生于1990年11月14日,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凯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9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被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仇凯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仇凯林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仇凯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6年11月21日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仇凯林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据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仇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凯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