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兴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兴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798号原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2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铁,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邵庄镇东王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敏,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锋,被告王兴铁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玉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30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843.25元;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605元。事实和理由: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7)11-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遂诉至法院。被告王兴铁辩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骑摩托从家中到原告处承揽的齐鲁石化乙烯热电厂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被告申请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要求按裁决执行。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临劳人仲案字(2017)11-2号裁决书一份、淄博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淄博大都会支行出具的被告银行卡账户明细一份、认定工伤决定书、人力劳动鉴定书各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无异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提供的原告与山东菏泽虹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借工协议书一份、被告与山东菏泽虹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书一份证据,本院认定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6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各项保险费。2014年10月31日被告去原告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临淄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6日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11月4日鉴定被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7年2月8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7)11-2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自2016年12月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王兴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3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843.25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605元。双方对仲裁结果中各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无异议,但原告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各项保险费,被告以此为由提出与用工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符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被告因工致残被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各项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原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自2016年12月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二、原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兴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3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843.25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60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胜越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