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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姬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5号被执行人:姬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姬某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