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包婷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1225号被执行人包婷婷,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关于包婷婷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刑再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包婷婷应处罚金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未予履行。现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足额存款余额,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2执1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家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