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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四河金融借款纠纷一审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四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第538号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中山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四河,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神行镇魏庄村2区10队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四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四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四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兰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