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德州市陵城区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德州市陵城区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号申请人刘永强,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被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宾馆,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永强与德州市陵城区宾馆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永强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0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