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德州市陵城区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德州市陵城区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号申请人刘永强,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无棣县。被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宾馆,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永强与德州市陵城区宾馆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永强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0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