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桂英、黎克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桂英,黎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钟桂英,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黎克彬,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桂英与被执行人黎克彬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借口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风神”牌闽D×××××号车辆已经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实际扣押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