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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嘉翊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75号原告:张嘉翊。法定代理人:张晓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进、张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翊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嘉翊法定代理人张晓峰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嘉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嘉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75元,另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古 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