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闫某甲、刘闫超与杨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先府,刘闫超,杨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初469号原告:闫先府。原告:刘闫超,学生。法定代理人:闫先府,系刘闫超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天斌,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8793954012。主要负责人:胡瑞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某甲、刘闫超诉被告杨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襄城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先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海,被告杨天斌、被告财保襄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甲、刘闫超诉称,2016年9月16日10时30分,被告杨天斌驾驶鄂F×××××轿车由襄阳市至南漳县武安镇,行至南漳县九集镇江冲新农村路段时偏驶路左与相对方向原告闫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载刘闫超)相撞,致闫某甲、刘闫超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7613.32元。被告杨天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的鄂F×××××轿车在财保襄城公司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保襄城公司辩称,1、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各项请求过高,应依法核减;3、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10时30分,被告杨天斌驾驶鄂F×××××轿车由襄阳市至南漳县武安镇,行至南漳县九集镇江冲新农村路段时因驶向路左与相对方向原告闫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载刘闫超)发生碰撞,致闫某甲和刘闫超受伤,两车损坏。2016年9月29日,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南公交认字[2016]第2016691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天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杨天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甲、刘闫超无责任。闫某甲、刘闫超受伤后被送到南漳县人民医院抢救处理后转航空工业襄阳医院治疗。闫某甲住院治疗38天,共支付医疗费49322.26元。刘闫超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1289.99元。闫某甲、刘闫超住院期间由闫某甲之妻刘燕护理(刘燕系农民)。2017年3月1日,南漳彰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闫某甲的伤情作出南彰司法鉴字[2017]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闫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髋关节脱位所遗留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X(10)级;2、建议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期继续治疗费为15000元(壹万伍仟元)。闫某甲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另查明,原告闫某甲是南漳县九集镇农民,对其父亲闫子光(公民身份号码为××、母亲冯某(公民身份号码××)尽1/2的赡养义务,对其长子刘闫超(公民身份号码420624200409012911)、次子闫某乙(公民身份号码××)尽1/2的抚养义务。被告杨天斌的鄂F×××××轿车在财保襄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期间为2016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17年2月13日二十四时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000元。杨天斌和财保襄城公司在事故后分别为闫某甲垫付医疗费10800元和10000元。上述事实,有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航空工业襄阳医院的病历和医疗费票据,有南漳彰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收费票据,有驾驶人杨天斌的驾驶证、鄂F×××××轿车的行车证、保险单,有闫某甲及护理人员在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的票据,有闫某甲及其父亲闫子光、母亲冯某、儿子刘闫超、闫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杨天斌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闫某甲、刘闫超受伤、车辆损坏,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财保襄城公司作为鄂F×××××轿车的保险人,依法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财保襄城公司辩称其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法庭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财保襄城公司未提供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告知的依据,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闫某甲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本院根据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和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况酌定为3000元。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原告闫某甲于2016年9月16日受伤,于2017年3月1日定残,误工时间为166天。原告闫某甲按建筑业标准主张误工费,但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其何时何地从事建筑工作,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没有建议原告闫某甲加强营养及时间,但根据闫某甲的伤残情况,住院期间加强营养是必要的,营养费按38天计算,即2280元(60元/天×38天),原告主张营养费1800元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闫某甲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返还杨天斌垫付的医疗费10800元。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核定闫某甲的损失为:医疗费49322.26元、后期继续治疗费为15000元、误工费为12873.3元(77.55元/天×166天)、护理费6979.5元(77.55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60元/天×38天)、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23688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6468.1元(闫某甲的父亲闫子光生活费9803元/年×16年×10%÷2、闫某甲的母亲冯某生活费9803元×19年×10%÷2、闫某甲的儿子刘闫超生活费9803元/年×6年×10%÷2、闫某甲的次子闫某乙生活费9803元×13年×10%÷2)、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43411.16元。刘闫超的损失为:医疗费1289.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60元/天×5天),合计1589.99元。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闫超的损失1589.99元、赔偿闫某甲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81918.9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闫某甲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损失61492.25元,合计145001.15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还应给付闫某甲、刘闫超135001.15元。驳回闫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天减半收取544元,由杨天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先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雨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