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冠县国土资源局、杨建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冠县国土资源局,杨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5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冠宜春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庆琪,局长。被执行人:杨建新,男,成年,汉族,住冠县。申请执行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建新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杨建新于2016年8月12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元庄村水浇地210平方米动工建设,形成违法占地事实,该宗地不符合清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杨建新的上述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冠国土资罚字[2016]68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清泉街道元庄村210平方米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冠国土资罚字[2016]68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9月2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建新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建新送达冠国土资催字[2016]68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冠国土资罚字[2016]68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杨建新在法定期限内即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冠国土资罚字[2016]68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冠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书臣审判员 邴广兴审判员 郭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