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建男与陆雪良、孟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陆雪良,孟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建男,男。被执行人陆雪良,男。被执行人孟根珍,女。申请执行人曹建男与被执行人陆雪良、孟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陆雪良、孟根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建男借款本金17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43200元,合计213200元。二、被告陆雪良、孟根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建男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陆雪良与孟根珍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陆雪良、孟根珍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建男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651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877元,合计26897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陆雪良、孟根珍身份信息通过全国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虎丘区的房屋,本院已对该房产登记轮候查封,但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且被多个案件在先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再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2651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虎民初字第0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孙榕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杭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