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谋枝与姚劲光、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谋枝,姚劲光,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林谋枝.被执行人姚劲光.被执行人王秀丽.申请执行人林谋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姚劲光、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35217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8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