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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高晓东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廖克难,高晓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465号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472号天一新城A组团5幢2-6。法定代表人张远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石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雷晓阳。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积嘉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被申请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雷晓阳。被申请人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24号2单元4-2号。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被申请人廖克难,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高晓东,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廖克难、高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9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