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海萍与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萍,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037号原告:魏海萍,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陈冬梅,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魏海萍与被告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魏海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海萍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原告魏海萍负担。审判员 范效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将 微信公众号“”